新办采矿权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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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7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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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特别声明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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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资料为图纸的,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 24份1号,1998年 2月 12日发布
    2、《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 10月 30日起施行
    3、《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九届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 3月 1日起实施
    4份、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字〔2003〕197号新办采矿权需经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采矿权的除外)。

    收件资料: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4份 原件一份
    2 矿区范围图 4份 复印件
    3 采矿权申请人资金等资质条件的证明 4份 原件一份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份 原件一份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4份 复印件
    6 采砂许可证(指河道采砂) 4份 复印件(采砂的)
    7 有具备地质环境监测评价资格的机构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4份 原件一份
    8 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4份 复印件核对原件
    9 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4份 复印件
    10 安全生产方案或安全主管部门意见 4份 复印件
    11 申请人与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合同 4份 复印件 (开采石矿粘土矿的)
    12 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定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审查表》 4份 原件一份
    13 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4份 原件一份
    14份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份 原件一份
    15 林业部门的意见 4份 复印件 (需占用林地的)
    16 招标、拍卖或挂牌成交确认书 4份 复印件 (需招拍挂的)


    办理时限: 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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