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未特别声明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包括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印章。
提交资料为图纸的,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
·粤府办 [1996] 79 号文“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中第二项第(一)、(二)、(三)条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答复》(穗价函[2001]43号)第一、二项
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
必备条件
·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但单体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或因其它客观原因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
提交资料
·《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
·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函(要详细说明申请易地建设的原因)
·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图纸一份(建筑平、立、剖面图及总平面图)及历次报审方案的相关复文(复印件)
办事时限
·资料齐全五个工作日
办事结果
·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持《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任何一家工商银行网点缴费后,凭《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换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
其它说明
·下一步程序是同意易地建设的办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相关事宜、不同意易地建设的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