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未特别声明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包括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印章。
提交资料为图纸的,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办事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
必备条件
工程已完工,外墙已装修,绿化和周边环境已搞好,临建和建筑垃圾已清理。
提交资料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申请函(说明验收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工程的报批情况和现场情况);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一式二份;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意见书》要求补充的资料,如经过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
- 工程竣工图(总平面图和单体平、立、剖面图一式二份) 及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 《报建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放线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 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
- 如曾规划验收不合格,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规划验收的历次复文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合同》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办事时限
资料齐全,十个工作日答复。
办事结果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一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正本一个。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须经规划部门实地考察。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办事流程图

注:建设工程放线、规划验收类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详见《建设工程放线、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