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停车场开业须备资料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广州市交委)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8日 点击:  
 

 穗交[2005]256号

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调整和下放我市停车场审批等管理权限的通知》(穗交[2005]97号)精神,我委对现行停车场开业须备资料及审批程序将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车场开业须备资料
(一)广州市停车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或者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查验原件)。
(三)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室内停车场须备)。
(四)有效资信证明、经济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
(五)场地平面图(明示停车场位置、场内停车位、通道及进出口布局等)。
(六)停车场与路网位置关系示意图。
(七)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室内停车场及货车停车场须备)。
(八)安装使用羊城通收费系统的证明(停车位30个及以上的非临时停车场须备)。
(九)办公及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系租用场地,提供租期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十)技监部门出具的机械设备安装技术合格证(机械车库含机械车位的停车场须备)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备齐上述有关资料到所在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证大厅业务窗口办理;
(二)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接受资料回执,并在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三)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受理资料进行评审。
(四)协会组织专家组通过书面核实和实地核实等方式对申报停车场进行评审。
(五)在10天内协会向交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六)交通主管部门10日内审核协会出具的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有关事项
(一)按照职责分工,审批程序中的“交通主管部门”对于货车停车场指的是市交通委员会,其余均指区、县级市交通局(或运管部门)。
(二)交通主管部门和协会要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相关职能的有效实施和行业管理的稳定;行业协会要做到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企业、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加强停车场审批权下放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用时纠正和查处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



附件:停车场开业审批运作流程(试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