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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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0日 点击:  
 
温馨提示:
  • 未特别声明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 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包括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印章。
  • 提交资料为图纸的,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办事依据

    l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2

    服务对象

    l        用地单位

    业务适用条件

    l       适用于已成片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工业集聚用地和经营性储备用地因项目建设或公开出让需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

    提交资料

    l         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执照,所有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l         申请函(说明申请分解用地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现状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l         符合要求的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实测图(一式一份、无1/500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时可用1/2000地形图代替);

    l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l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附图(复印件);

    l         原规划方案批复的批准文件、附图附件(复印件);

    l         工业集聚用地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年度有效的投资批准文件(投资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登记证等);(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提供上级部门的意见。

    办事时限

    l         资料齐全的28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事结果

    l         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用地规划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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