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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已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申请材料
(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实测图一份(无1/500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时可用1/2000地形图代替)(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应反映用地周围10米以内的地物状况);
(四)选址意见书、土地合同及其附件;(均为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
(六)个别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安全生产部门的意见等)。
六、申请表格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表》和本指南可到申报地点领取或可在广州市萝岗区规划和建设局网页(http://ghj.luogang.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萝岗区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萝岗区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现状地形实测图,区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补送资料通知单》或《退案通知单》。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及附图、地块设计条件一份;有效期限为发证之日起一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属于划拨用地: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根据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设计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萝岗区分局,电话:8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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