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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必备)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必备)
(三)受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必备)
(四)预审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必备)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三份,必备)
(六)《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原件一份,必备)
(七)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一份,必备)
(八)附图及红线坐标的电子文件(复印件一份,必备)
(九)已描绘用地界址的地形图(原件四份,必备)
(十)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一份,审批项目必备)
(十一)作为该项目用地规模确定依据的相关技术规范文件(复印件一份,非必备)
(十二)银行或验资机构出具的一个月内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核准、备案项目必备)
(十三)项目用地范围内或邻近地块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复印件一份,非必备)
(十四)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非必备)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见附表)。该表格可在(http://ghj.luogang.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区国土分局收件—→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评估和专家评审的,听证、评估和专家评审在上述期限内;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立项的项目,许可权限在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号令)第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办理用地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凡未取得本预审意见的建设用地申请人,将不予办理其用地手续。
(二)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逾期仍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用地,该预审意见将自动失效,其用地指标将另行安排。
(三)选址如有变动,应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广州市萝岗区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642室,电话:8211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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