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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变更申报
温馨提示:
办事依据 l 《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服务对象 l 用地单位 必备条件 l 项目已取得《选址意见书》 提交资料 l 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执照,所有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l 申请函(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对用地的特殊要求、申请调整的原因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l 调整依据。1)调整用地范围的。若是环保或工艺布置等的需要,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他可作为调整依据的资料等。2)申请延长选址期限的。原则上不予延期,确需延期的,必须提供延期的客观原因的证据。3)申请调整用地单位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l 调整范围后的总平面规划图(图纸要求见本章附录); l 原选址意见书及附件(蓝线图); l 特殊项目还应提交其他要求的附件;。 办事时限 l 资料齐全的4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事结果 l 核发新的《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用地规划坐标蓝图)、设计要点重新确认的函各一份。 后续事项 l 委托实地放线测量,并委托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用地规划方案设计,在原选址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报我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