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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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0日 点击:  
 
温馨提示:
  • 未特别声明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 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包括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印章。
  • 提交资料为图纸的,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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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依据

    l   《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服务对象

    l        用地单位

    必备条件

    l       项目已取得《选址意见书》

    提交资料

    l         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执照,所有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l         申请函(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对用地的特殊要求、申请调整的原因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l         调整依据。1)调整用地范围的。若是环保或工艺布置等的需要,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他可作为调整依据的资料等。2)申请延长选址期限的。原则上不予延期,确需延期的,必须提供延期的客观原因的证据。3)申请调整用地单位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l         调整范围后的总平面规划图(图纸要求见本章附录);

    l         原选址意见书及附件(蓝线图);

    l         特殊项目还应提交其他要求的附件;。

    办事时限

    l         资料齐全的4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事结果

    l         核发新的《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用地规划坐标蓝图)、设计要点重新确认的函各一份。

    后续事项

    l         委托实地放线测量,并委托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用地规划方案设计,在原选址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报我局审批。

    相关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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