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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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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l 《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例》 服务对象 l 用地单位 业务适用条件 l 适用于新建项目已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但未申领设计条件,或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续建项目需重新申请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 提交资料 l 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执照,所有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l 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l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属新建项目,只需提供选址意见书及蓝线图); l 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新建项目不需提供); l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提交: (1)区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区规划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 (2)区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3)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年度有效的投资计划批文(投资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登记证等),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l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用地,应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材料: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3)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办事时限 l 资料齐全的4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事结果 l核发新的规划设计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