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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温馨提示:
◇办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105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穗建档案[2002]15号) ◇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 ◇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已取得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认可使用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认可使用文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提交资料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城建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三套,装订成册) ◇办事时限 ·如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答复 ◇办事结果 ·出具《规划城市建设竣工档案审查意见表》 ◇其他说明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