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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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3日 点击:  
 
温馨提示:
  • 未特别声明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 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包括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印章。
  • 提交资料为图纸的,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办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105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穗建档案[2002]15号)

    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

    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已取得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认可使用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认可使用文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提交资料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城建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三套,装订成册)

    办事时限

    ·如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答复

    办事结果

    ·出具《规划城市建设竣工档案审查意见表》

    其他说明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

    相关办事指南
    常用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