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初始登记收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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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2日 点击:  
 
温馨提示:
  • 未特别声明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 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包括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印章。
  • 提交资料为图纸的,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申请资料:(以下所有要求提供原件的资料,如经规划局城建档案馆加盖与原件相同的公章确认的复印件,可替代原件使用。)
    序号
    资料名称
    条件
    是否原件
    份数
    备注
    1
    房地产权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2
     土地使用证
     有办理
    原件
    1
     
    3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图或划拔合同(通知)
     有办理
    原件
    1
     确认权属人以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使用人为准,转名、加名、除名应先转到规划局输后可再行审办确权
    4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原件
    1
     
    5
     缴交土地出让金发票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
    原件
    1
     第五联
    6
     土地契税完税证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
    原件
    1
     办证联
    7
     关于欠土地出让金项目申请确权的报告
    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及未按实测面积缴交土地出让金的
    原件
    1
     
    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原件
    1
     
    9
    报建审核意见书
     
    原件
    1
     
    1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
    1
     
    11
    报建图纸和竣工图
     
    原件或复印件
    1
    含四至图,平、立剖面图。报建图提供原件,竣工图则可提供复印件;竣工图提供原件,报建图则可提供复印件。
    12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原件
    1
     
    13
    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
     
    原件
    1
     
    14
    消防验收意见书
     
    原件
    1
     
    15
    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人是法人的
    复印件
    1
    单位代理人认证,盖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16
    法人代表证明书用委托书
    申请人是法人的
    原件
    1
     
    17
     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单位代理人认证,盖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18
    合建合作合同用补充合同
    合作开发的项目
    原件
    1
     
    19
    派出所门牌证明
     
    复印件
     
    与原件核对
    20
    直管公房移交接管证明
     
    原件
    1
     
    21
    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
    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
    原件
    1
     
    22
    处理违章通知书及罚款收据
    有违章建筑的
    原件
    1
     
    23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有法院判决事项的
    原件
    1
     
    24
    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一审判决生效证明书
    有法院判决事项的
    原件
    1
     
    25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
    商品房、集资房的
    原件
    1
    申办楼宇有输在建工程抵押登的
    26
    抵押登记申请书
    商品房、集资房的
    原件
    1
    申办楼宇有输在建工程抵押登的
    27
    移交房屋证明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市政用房、小区或楼宇配套用房)
    原件
    1
    市政用房的移交须提供市建委、市道路扩建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文件
    教育配套用房的移交须提供教育局、国资部出出具的证明文件
    其它小区或楼宇配套用房的移交及直管公房的移交须提供市国圭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地籍处出具的证明文件
    28
    土地所有权状
    解放前有办登记的
    原件
    1
     
    29
    买卖合同
    房屋属购买的
    原件
    1
     
    30
    竣工验收证明书
     
    原件
    1
     
    咨询电话:82111683、82111685
    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补充资料、退还资料或暂缓登记期间不计入登记期限。从补齐资料、归还资料或暂缓登记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办理时限。)
     
    相关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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