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建设用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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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0日 点击:  
 
温馨提示:
  • 未特别声明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 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包括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印章。
  • 提交资料为图纸的,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办事依据

    l   《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服务对象

    l        用地单位

    业务适用条件

    l       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改变建设用地规划红线的情况

    提交资料

    l       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执照,所有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l       申请函(说明申请调整红线的原因、地块的现状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l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如红线重叠的须在用地红线图或现势地形图上标示重叠部分并提供电子文件;

    l       符合要求的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实测图(一式一份、无1/500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时可用1/2000地形图代替);

    l       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

    l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

    办事时限

    l         资料齐全的4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事结果

    l         同意调整用地红线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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