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收件资料
收藏 打印文章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2日 点击:  
 
温馨提示:
  • 未特别声明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 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包括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印章。
  • 提交资料为图纸的,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序号
    资料名称
    条件
    是否原件
    份数
    备注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2
    查册表
     
    原件
    1
     
    3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同意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原件
    1
     
    4
    区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复
     
    原件
    1
     
    5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
    1
     
    6
    出让金发票、契税完税证
    批复规定须缴纳费用的
    原件
    2
     
    7
    土地增值税(免)缴纳证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原件
    1
     
    8
    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合同)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复印件
    1
     
    9
    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明
     
     
     
     
    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如是港澳台同胞应缴验身份证或护照等,如已加入外籍应缴验国籍身份证明(凡属外文资料须公证处翻译)
    10
     
    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副本、
     
     
     
     
    土地使用者为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或公司的
    复印件
    1
    提供原件核对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1
    加盖公章
    12
    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13
    委托书
    个人或单位委托他人办理手续的
    原件
    1
    个人委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
    1
    提供原件核对
    14
    企业更名核准通知书
    变更单位名称的
    复印件
    1
    提供原件核对
    15
    门牌批复
    已申请门牌号的
    复印件
    1
     
    咨询电话:82111683、82111685
    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需要公告以及补充资料、退还资料或暂缓登记期间不计入登记期限。从补齐资料、归还资料或暂缓登记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办理时限。)
    相关办事指南
    常用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