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补偿登记收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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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2日 点击:  
 
温馨提示:
  • 未特别声明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 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包括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印章。
  • 提交资料为图纸的,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序号
    资料名称
    条件
    是否原件
    份数
    备注
    1
    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2
    回迁房的房地产证及共有证或权属证明书
     
    原件
     
    1
     
     
    3
    被拆迁房的房地产证及共有证或权属证明书
    产权交换协议书没有注明已收缴的
    原件
    1
     
    4
    产权交换协议书
     
    原件
    1
     
    5
    回迁证明
     
     
    原件
    1
     
    6
    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人是法人的
    复印件
    1
    单位代理人认证,盖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7
    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委托书
    申请人是法人的
    原件
    1
     
    8
    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单位代理人认证,盖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9
    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产权人死亡的
    复印件
    1
     
    10
    析产公证书
    回迁若干套房屋,原多个产权共有人析产的
    原件
    1
     
    11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有法院判决事项的
    原件
    1
     
    12
    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一审判决生效证明书
    有法院判决事项的
    原件
    1
     
    13
    更名批文
    征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复印件
    1
    更名批文提供原件核对
    14
    门牌证明
    门牌或单元号发生变更的
    复印件
    1
     
    15
    裁决书
    有裁决处裁决事项的
    原件
    1
     
    咨询电话:82111683、82111685
    受理时限:35个工作日(补充资料、退还资料或暂缓登记期间不计入登记期限。从补齐资料、归还资料或暂缓登记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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