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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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0日 点击:  
 
温馨提示:
  • 未特别声明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 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包括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印章。
  • 提交资料为图纸的,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办事依据

    l   《城市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

    服务对象

    l      用地单位

    必备条件

    l      项目已取得《选址意见书》或其他用地资料,

    提交资料

    l         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执照,所有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l         申请表(说明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的情况、地块的现状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l         财政投资的公建项目等应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年度有效的立项批文。外资投资项目应经济发展部门核发的本年度有效的立项批文。内资项目须持计划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登记证;

    l         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实测图一份(无1/500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时可用1/2000地形图代替)(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应反映用地周围10米以内的地物状况);

    l         选址意见书、预审通知书及其附件;通过招拍挂程序得到用地的项目,需提交土地合同及其附件;(均为复印件)

    l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

    l         个别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安全生产部门的意见等)。

    办事时限

    l         资料齐全的28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事结果

    l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用地规划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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